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财政厅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获悉,《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,继北京市、上海市、江苏省、安徽省、湖南省、四川省、天津市、辽宁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,浙江省成为全国第九个省级地区(含直辖市)、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,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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