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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标GB 37822-2019已实施 如何执行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?

     发布时间:2019-07-02 
       日前,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—2019)、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7823-2019)、《涂料、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7824-2019)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       此三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,自实施之日起,制药、涂料、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相关规定。
     针对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,编辑君从企业视角为大家划重点。一起看下!
5.
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?


标准规定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检测也有明确要求:

 

      其中明确规定: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、《环境监测管理办法》和HJ 819(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)等规定,建立企业监测制度,制订监测方案,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,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并公布监测结果。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,按有关法律和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》等规定执行等。
 
 
01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,是首次发布的国家标准,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,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。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与技术条件,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。
02
本标准规定了 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、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。

(转自VOCs前沿公众号)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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