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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印发《汽车制造业、家具制造业、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放量核算办法—物料衡算法》

     发布时间:2017-03-21 
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价费发〔2016〕47号)要求,加强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放控制,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,山东省环保厅组织我院编制了《汽车制造业、家具制造业、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放量核算办法—物料衡算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。近日,该《办法》由省环保厅正式印发。

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有实测法、物料衡算法、排污系数法等。汽车制造、家具制造和铝型材工业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以无组织排放为主,仅靠实测法无法满足核算需要。排污系数法对企业物料使用情况、生产工艺、末端治理技术差异等考虑不足,针对性较差。物料衡算法则对全过程VOCs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核算,准确全面,目前国家及其他省份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多采用物料衡算法。

《办法》规定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。其中,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的物料VOCs总含量。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措施VOCs总去除量,去除量可通过监测或去除效率经验值的方式获取。

《办法》要求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,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排污费申报表,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、有效性和完整性,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,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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